院〔2005〕80号 签发:胡大白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校科研成果管理和科研档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记录各学院(部门)和个人的科研业绩,促进我校科研工作的全面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科研成果登记范围
凡我校教职工为第一、二完成人,且第一、二署名单位是黄河科技学院的科研成果均在登记范围。
1.通过各级鉴定、结项或验收的各类(自然科学、社会科学、软科学)科研成果。
2.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发表的学术性论文。
3.被国际性、全国性学术会议论文集收录或被正式出版的省级学术会议论文集收录的学术性论文。
4.在“国内统一刊号”的全国或地方报刊理论版上发表的学术性论文、译文、评论等。
5.经出版社正式出版的著作(包括:专著、译著、教材、工具书、电子出版物等)。
6.获各级各类奖励的科研成果。
7.职务发明(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
第二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登记
1.不在本办法规定的成果登记范围的;
2.成果涉及知识产权纠纷尚未解决的;
3.登记材料不齐全的。
第三条 登记材料
1.鉴定成果:
(1)鉴定会结论,专家签字名单。
(2)全套技术资料原件1套、复制件1套。
(3)鉴定证书2套。
(4)结项、验收报告及结论。
2.论文、著作原件或抽印件1份,提交论文抽印件须同时附原件封面页,目录页和出版权页(刊号页)的复印件。
3.成果的获奖证书、结题证书原件。
4.专利证书原件。
第四条 登记时间
每年的6月15日、12月15日,为本年度上半年与下半年科研成果的登记截止时间,因发表时间滞后,未能登记的成果,可顺延至下半年。
第五条 登记办法
成果登记以学院(部门)为单位进行。各学院(部门)对本单位的成果、证书原件进行审核、登记并汇总,汇总后将成果原件的复印件及成果登记表(电子文档与纸质文档各一份)报送教务科研处,由教务科研处进行验收。
第六条 成果登记工作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反对弄虚作假行为。若发现有与事实不符的登记,学校将及时撤消该成果,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七条 学校教务科研处统一受理成果登记。
第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科研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主题词:院校 科研成果 登记 通知
黄河科技学院办公室 2005年11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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