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科技学院文件
院〔2009〕14号 签发: 胡大白
关于印发《黄河科技学院科研奖励
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教学单位、机关各部、处、室:
现将《黄河科技学院科研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望各单位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工作,争取更多更好的科研成果,促进我校教育教学质量不断提高。
附件:黄河科技学院科研奖励办法(试行)
二00九年三月一日
主题词:科研 奖励 通知
黄河科技学院办公室 2009年3月6日印发
附件:
黄河科技学院科研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科研奖励分设项目配套经费和项目奖、著作奖、论文奖、应用成果奖、创作作品奖、获奖成果奖。
第二条 申报奖项的科研项目或成果应是以黄河科技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并以我校在职在岗的教职工为第一排名者。
第三条 申报科研奖励须出具有效证件。所有申报者均应按《黄河科技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黄河科技学院科研成果登记办法》进行登记和归档,即提供原件由教务科研处审核登记,并交复印件存档。
第四条 重复获奖的项目或成果,按最高档次给予奖励。若已按低档次给予奖励,则再按其与最高档次奖金差额,给予补发。
第二章 项目配套经费和项目奖
第五条 有拨付经费的国家级(含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软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家教育科学规划项目,国家科技攻关项目,以下同),省部级(含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办、局)项目,省科技厅基金项目,省发改委项目,省社科规划基金项目,省社科成果评审委员会项目,省教育厅重点和青年项目,省教育科学规划项目,以下同)及省教育厅、省国资委等省属厅(局、委)规定配套资助经费的科研项目,学校依据其立项文件要求按比例给予配套资助经费。
第六条 在配套资助经费的同时,给予主持人颁发项目奖。对国家级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的主持人分别奖励(经费额×5%﹢50000)元,(经费额×5%﹢30000)元和(经费额×5%﹢10000)元,对省部级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的主持人分别奖励(经费额×5%﹢10000)元和(经费额×5%﹢6000)元,(经费额不含学校配套经费)。
第七条 对于获准立项的国家级,省部级科研项目,省属厅(局)科研项目,若上级部门无资助经费,学校给予(人文社科类分别为10000元,5000元,3000元;自然科学类分别为20000元,10000元,6000元)资助经费。其他各类科研项目,学校不给予资助。校级科研项目根据每年科研立项通知文件标准给予资助经费。
第三章 著作奖
第八条 学术著作在出版著作的前两年内,在国家核心期刊和“211工程”建设院校的学报上公开发表了3篇以上(含3篇)与该著作内容直接相关的学术论文,或经学术委员会鉴定达到相应学术水平者即可纳入奖励范围。
第九条 国家级出版社出版的学术专著每部奖励10000元,编著每部奖励4000元;省级(含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学术著作每部奖励5000元,编著每部奖励2000元;其他主编、参编者适当给予奖励。
第四章 论文奖
第十条 论文奖按照学术期刊的影响因子(IF2)参照下表给予奖励。
影响因子(IF2) |
奖金(元) |
备注 |
0< IF2 ≤1.0 |
IF2×2000 |
1.凡在行业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奖金增加500元;凡在全国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奖金增加1500元。如有重叠则按最高奖励一次。凡在国家A类专业学术刊物发表的学术论文,《新华文摘》全文转载的学术论文(字数3千字以上),被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收录的学术论文,奖金增加2000元;
2.凡在《中国科学》《科学通报》《中国社会科学》发表的学术论文,被SCI(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收录的学术论文,奖金增加3000元/篇;
3.《新华文摘》《光明日报》《人民日报》理论版影响因子参照《人大报刊复印资料》。 |
1.0< IF2 ≤4.0 |
2000+(IF2-1)×2500 |
4.0< IF2 ≤7.0 |
9500+(IF2-4)×3000 |
7.0< IF2 ≤10.0 |
18500+(IF2-7)×5000 |
10.0 < IF2 |
33500+(IF2-10)×10000 |
注:影响因子(IF2)指某期刊前两年发表的论文在统计当年的被引用总次数与该期刊在前两年内发表的论
文总数之比。一般来说,影响因子越大,期刊整体的学术影响力也越大。
第十一条 发表在各类专科院校,地级公开刊物和公开出版的论文集上的学术论文以及学术期刊的增刊、专刊、特刊和专辑上的学术论文,列入科研成果统计,不予奖励。若被全文转摘则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同等奖励。
第五章 应用成果奖
第十二条 对于以我校为第一单位的职务发明,发明专利每项奖励10000元;实用新型专利每项奖励1000元,外观设计专利每项奖励800元。
第十三条 开发成功的应用研究技术成果,或有经济效益前景,但尚未产生经济效益的应用技术成果,通过校学术委员会审定后,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奖励。
第六章 创作作品奖
第十四条 公开出版的长篇小说,每部奖励1500元;在省级以上刊物公开发表的中篇小说,每篇奖励500元;短篇小说,每篇奖励200元,微型小说,每篇奖励100元。在国家级刊物上发表的诗歌,散文,每篇奖励100元。
第十五条 音乐、美术等创作作品,在国家级专业刊物上发表的,每件奖励1000元;在国家级非专业刊物上发表的,每件奖励600元;在省级专业刊物上发表的,每件奖励400元;在省级非专业刊物上发表的,每件奖励200元。若同一作者在同期刊物上发表多件作品,则按一件奖励。获得文化部等政府单位组织的全国性综合艺术(包括美术,设计,音乐,表演等)奖者给予配套奖励,前三等奖从高到低奖金分别为20000元,10000元,5000元。
第十六条 公开出版的个人创作作品集,国家级出版社出版每部奖励1500元,省级(高校)出版社出版每部奖励800元。
第七章 获奖成果奖
第十七条 获得地厅级以上政府部门颁发的成果奖(如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发明奖,社会科学奖,社科成果奖,国家图书奖,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奖和中共中央以及省委宣传部等获奖成果),学校根据上级部门颁发的奖金按1比1配套给予奖励。上级部门不予颁发奖金者,学校依据下表给予奖励:
等级 |
等 级 |
奖励标准 |
备注 |
国家级 |
一等 |
50000元 |
1.奖励以科研成果为单位,每项成果只按最高级别奖励一次,不重复计算。
2.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时全额奖励。对于我校作为参加单位的省级以上获奖成果(以奖励证书为依据),奖金额度按下式计算:
F=K1*K2*M,其中K1为单位排名系数,K1=1/(我校单位排名*参加单位数目);K2为人员组成系数,K2=我校参加人员数目/课题总人数。M为获奖等级奖金额。 |
二等 |
20000元 |
三等 |
10000元 |
省(部)级 |
一等 |
6000元 |
二等 |
3000元 |
三等 |
1500元 |
地(厅)级 |
一等 |
1000元 |
二等 |
600元 |
三等 |
300元 |
第十八条 国内各级学术会议、学会、协会、杂志社及企事业单位的获奖成果,列入本校科研成果统计,但不予奖励。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影响因子依据科学出版社出版的上年度《中国学术期刊综合引证报告》;国家核心期刊依据北京大学出版社最新版《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SCI、EI检索的论文以中国科技信息研究所所收录的为依据;省级刊物指高等本科院校主办的学报或期刊和各厅(局)、省(部)的研究院(所)等主办的学术刊物。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教务科研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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