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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河科技学院科研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10-01-27  作者:jwkyc  点击:

    黄河科技学院科研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的有效性、合理性,确保各类课题研究顺利开展,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财教[2006]159号)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课题经费按项建立《科研课题经费使用登记本》,专款专用,独立核算,年终结转,课题结束后决算核销。经费不得用于与研究课题无关的开支。

    第三条  本办法为课题管理与经费使用的依据,课题管理单位、申请单位及课题负责人应严格执行。如各级政府部门及有关基金会对项目经费另有管理办法或规定的,则按各级政府部门及有关基金会的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或规定执行。

    第二章  经费的分类

    第四条  纵向课题经费,是由上级主管单位、有关部门及研究基金组织拨付的研究经费。指国家社会科学规划研究基金、国家自然科学研究基金、教育部各类社会(自然)科学研究基金、国家各部委各类研究基金、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社会(自然)科学研究基金、河南省厅(局)各类基金,郑州市教育局等资助的教学研究课题经费等等。

    第五条  横向课题经费。指由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委托我校科研的经费。

    第六条  学校资助课题经费。指学校根据上级部门要求和《黄河科技学院科研奖励办法》,对获准立项课题资助的配套经费,引进人才科研启动费以及其他专项科研经费等。

    第三章  经费的使用范围

    第七条:经费使用范围:

    (一)研究经费,是指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的费用。包括:

     1.科研业务费:包括测试、计算、分析费,动力、能源费,差旅费(开支标准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调研和学术会议费,图书资料费、论文版面费和印刷费文献检索、入网费、通讯费,学术刊物订阅费、科研用房使用费等。

    2.仪器设备费:包括专用设备购置及维修等费用,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购置费和加工费

    3.实验材料费: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品购置费,实验动物、植物的购置、种植、养殖费,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费和包装运输费。

    4.实验室改装费:为改善资助项目研究的实验条件,对实验室进行改装所开支的费用。不得用于实验室扩建、土建、房屋维修等费用的开支。

    5.协作费:指协作承担科研项目的外单位开展研究工作的科研经费。(所有外协费的转拨必须由教务科研处和财务处共同审批。项目负责人应如实提供科研项目批复、项目合同和其必要的资料。项目负责人不得借协作科研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他用,或转入与项目负责人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关联单位。)

    (二)人员经费

    1劳务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研究助理和辅助人员有关薪酬保险费用、返聘人员工资、临时工工资、评审酬金、研究生三助金、本科生的勤工助学津贴和其他劳务费。具体开支标准、比例按相关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2.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费用。咨询费不得支付给课题组成员及项目管理相关人员。具体开支标准按相关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三)管理费

    学校根据项目管理办法对项目经费提取管理费,如项目主管部门有明确规定的,按相关管理办法执行,项目管理办法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学校按项目经费总额的5%提取。

    第八条 纵向课题的开支范围,如项目主管部门有明确规定的,按相关管理办法执行。项目管理办法没有明确规定的,可开支少量人员经费、招待费、用车费用等,其中招待费不超过总经费的15%,人员经费不超过总经费的30%,学校按项目经费总额的5%提取管理费。

    第九条  横向课题的开支范围,根据课题合同执行,如课题合同没有规定,开支人员经费不超过总经费的30%,技术服务不超过总经费的40%。学校按规定代扣相关税金(包括营业税和印花税),并按课题经费总额的5%提取管理费。

     

    第四章  经费的管理

    第十条  学校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不论资金来源渠道,均为学校收入,必须全部纳入财务处。由财务处、教务科研处共同管理,监督检查经费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 学校预算安排的科研经费开支范围,参照其他纵向课题管理,学校不提取管理费。

    第十二条 科研经费支出应执行相应的项目管理办法和合同预算,不得购买交通用车,不得开支各种赔偿费、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不得支付捐款、赞助、投资等项支出,不得用于各种奖金福利支出及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十三条 学生助研津贴、勤工助学金和其他劳务费直接转入学生个人银行卡,确保按时足额发给学生。

    第十四条 经费到帐后,按分配比例,代扣部分(含税收)由财务处一次性代扣,项目组使用部分由项目负责人掌握使用,项目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支出,凭项目负责人签字,若报账人为项目负责人,则由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财务处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报销。

    第十五条  课题经费实行按项立户,由财务处建账,每一项课题编一代号。经费可跨年度使用,但不得超支。

    第十六条  实行《科研课题经费使用登记本》制度,一切经费的收、支、结算均以此为据。《科研课题经费使用登记本》由学校教务科研处会同财务处共同签发,分别设立教务科研处掌握全校的总本、课题经费使用登记本。每笔收、支需如实记入《科研课题经费使用登记本》,并由经办人签字。

    第十七条  凡下达至课题组的科研经费,在保证课题使用前提下,课题负责人应根据实际需要,提出《课题经费预算与开支计划书》,报财务处审批,教务科研处备案,并办理《科研课题经费使用登记本》。

    第十八条  课题经费实行课题负责制,课题经费支出协作费、出国费及设备(单台2000元以上)购置费以及单项费用在1000元以上的开支,由课题组提出意见,教务科研处审核报分管校长审批外,其他费用均由课题负责人申请,报教务科研处审批。课题所购固定资产、实验材料需经校产管理处办理相关手续,图书类资料需经图书馆办理入库借阅手续。

    第十九条  凡用经费支付外单位的科研协作费、设备费、加工费时,应提交协作合同、设备订货合同、委托加工合同等,作为财务审核依据。

    第二十条  不按时提交课题年度工作总结或不能按计划进度完成项目任务,教务科研处将通知财务处暂缓或停止经费使用。

    第二十一条  课题完成后,结题(鉴定、验收、评议)合格,即清理账目,需要填写经费决算表的项目,由课题负责人填写,经校财务处审核后,由教务科研处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   科研项目完成验收、鉴定、结题后必须进行决算,结余经费按以下几种办法处理:

    1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纵向科研经费的结余100%转入科研发展基金。

    3横向科研经费的结余,项目负责人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之一进行结余经费的分配:

    1)校50%;课题组50%(其中酬金部分不得超过30%,其余为科研发展基金);

    2100%转入科研发展基金。

    4用于成果转化或高新技术企业入股。

    第五章   

    第二十三条  课题负责人不得无故中止项目,对同意中止的项目,经费的剩余部分按课题下达部门要求上交或由教务科研处另行安排,用课题经费所购仪器设备由学校统一调剂使用。

    第二十四条  对于到期尚未完成的课题,由课题负责人向教务科研处提交延期报告。如无正当原因,延期期满后未完成的,将通知财务处冻结支出账户。被撤消课题的经费,没有特殊原因,原则上需退还全部拨款。

    第二十五条  对于弄虚作假、挪用经费或其它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直至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第二十六条  教学研究课题经费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011日起实行,由校教务科研处、财务处负责解释、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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